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许可服务指南 霸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八年 一、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受理机构 霸州市行政审批大厅国土资源局窗口 五、决定机构 霸州市国土资源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无申请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不全的或不予许可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3、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备案类的项目提供备案证; 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及TXT文档; 5、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应组织踏勘论证。属于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踏勘论证;其他项目由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踏勘论证(跨县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需组织踏勘论证的,提交踏勘论证申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需进行节地评价的,提交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 涉及规划调整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设区市(扩权县)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规划调整方案; 3、总体规划图; 4、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涉及基本农田调整需审批的项目); 5、调整听证会纪要; 6、城市规划批准机关的审查意见。 十、办理基本流程 另附流程图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批文 十四、结果送达 申请人在霸州市行政审批大厅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监督 0316-7863473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室地址:霸州市行政审批大厅(霸州市益津南路330号) 2、办公时间:除法定休息日外 (1)冬季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2)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十七、附录 1.流程图: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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